《給十九歲的我》事件再次揭示的倫理破產

當創作凌駕同意:《給十九歲的我》事件再次揭示的倫理破產
三年前,紀錄片《給十九歲的我》因拍攝倫理爭議而被迫煞停公映,社會曾一度以為,這是一個關於「創作與倫理界線」的重要教訓。然而三年過去,這部作品竟再度試圖於意大利烏甸尼遠東電影節(FEFF)放映,甚至在未獲片中主要當事人一致同意、亦未獲片主英華女學校授權的情況下推進,無疑是對
當事人意願與基本倫理的再一次踐踏。
更令人震驚的是,事件至今仍有部分業界人士試圖淡化問題的嚴重性。有人將導演的行為形容為「天真」,有人以「只是打工」為理由為相關人士開脫。然而,這些說法恰恰反映出一種令人不安的價值觀——當創作被神聖化,倫理責任卻被輕輕帶過;當作品被視為成果,當事人的尊嚴卻被邊緣化。
英華女學校的最新聲明已說得相當清楚:在未取得主要參與拍攝者一致同意之前,不會同意任何形式的放映。這不是技術性問題,而是原則問題。紀錄片從來不是導演的「個人資產」,而是建立在真實人物生命經驗之上的公共敘事。若連最基本的知情同意都無法確保,再精緻的影像語言,也只不過是對他人故事的挪用。
更何況,片中兩位當事人已公開表明反對放映。這不僅是個別意見,而是直接來自被記錄者本身的清晰立場。在這樣的情況下仍然推動海外放映,無疑是在利用地域與制度差異,規避本地已經形成的倫理共識。這種做法,不是「藝術堅持」,而是對責任的逃避。
事件真正令人不安之處,在於它揭示了一種仍然存在於部分文化圈的心態:創作者自認擁有對「真實」的詮釋權,甚至高於當事人的自我決定權。這種思維若不被正視與糾正,只會令更多弱勢個體在「被記錄」的過程中再次受傷。
紀錄片應該是理解世界的工具,而不是凌駕他人的藉口。若創作不能建立在尊重之上,那麼再動人的作品,也只是建立在不義之上的空殼。
《給十九歲的我》的爭議從未真正結束,而今次風波再次提醒我們:真正需要反思的,不只是單一作品,而是整個創作生態對「同意」、「權力」與「責任」的理解,究竟是否已經嚴重失衡。
當最基本的倫理底線都可以被一再突破,我們還能如何相信,這是一個值得被信任的創作環境?